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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八年迟迟未归 家庭财产只能代管

  发布时间:2004-07-13 09:18:28


    2004年7月12日,要求被告婚前财产归已所有的原告胡某未能获得巩义法院支持,但法院判决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被告婚前财产由原告代管。

    1988年7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89年7月16日生育一男孩,1996年开始,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虽然较好,可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婚前财产归已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由原告代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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