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已确定的抚养费,能否要求增加? 发布时间:2024-06-29 15:21:25
养儿育女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养育一个孩子也绝非易事。大多数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会约定好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然而当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孩子现阶段的生活、学习等需求时,抚养孩子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用?
李某与张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小张。2020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当时两岁的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随着物价水平逐年上涨,小张也到了上学的年纪,生活开支和教育开支都在增加。张某之前给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小张的日常生活、教育需求。离婚后李某收入有限,不能完全负担起小张的生活费用,且张某支付抚养费不准时,经常需要再三催促。李某便以小张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张某认为离婚判决仅过了三年,物价并未有大上涨,原告诉求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过高,另外,自身无稳定工作,还背负债务,实在无力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后,在张某的能力范围内,判决小张的抚养费由原本每月500元增加至700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抚养孩子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且因为客观原因改变,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有能力一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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