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办法真“中”!这家法院办事效率真“中”! 发布时间:2024-06-28 15:11:42
“王法官,没想到你说的这个以物抵债的方法能够这么快解决我们的问题,这办法真‘中’!上街法院办事效率真‘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紧紧握住王夏男的手,感激地说道。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快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近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缺乏经营流动资金的问题。通过执行法官王夏男的前期细致工作,远在上海的申请执行人在来到上街法院的当天便一次性办理完毕抵债手续,拿到了房产证。
2019年10月,上海某园林景观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郑州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园林公司依照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置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39万元未付。2023年11月,园林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上街法院,在诉讼阶段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置业公司于2024年1月份将全部款项付清,但置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园林公司向上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王夏男全面调查了解后得知,置业公司系房产开发企业,因经营情况不理想有多起被执行的案件,也未查询到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其作为房产开发企业有未售出的房产。于是,王夏男第一时间要求团队执行干警查封了该置业公司的部分房产,并进行司法拍卖,但一、二拍均流拍。见此情形,为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兑现,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听取申请执行人诉求,结合被执行人作为房产开发企业现金偿还债务能力有限的情况,建议申请执行人考虑以房产抵偿债务的方式。
“法官你好,上次你建议以对方房产抵偿我们债务的方式,考虑到房子以后也能变现,公司经过商讨表示认可。感谢上街法院为我们着想,替我们出谋划策。”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后,上街法院执行法官王夏男便立即与助理侯硕一起着手准备以物抵债裁定书等相关资料。由于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远在上海,为避免当事人舟车劳顿,减少其诉累,能够一次性办结所有手续。王夏男一边着手与双方当事人微信沟通确认抵债金额及房屋差价,一边联系被执行人准备房屋钥匙。待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差价后,王夏男当即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从上海来到上街法院的当日便立即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拿到了房产证。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的相关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一)有体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有权处分如下的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案外人未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另案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程序;
(二)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协议成立生效不等于债权人能够依法取得抵债物所有权,物权变动规则严格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当抵债物成为另案执行程序标的物时,债权人不能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上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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