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欲、好奇心本是孩子的天性,可凡事都应有“度”,一旦“玩过了头”就可能成为麻烦事。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熊孩子”砸坏售货机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结案后,法官还专门向孩子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敦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及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某天下午,9岁的小明(化名)和小刚(化名)放学后与其他4名小伙伴在家附近玩耍。无人便利店橱窗里的现金红包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在多次触碰无人售卖机没有反应后,小明和小刚手持金属物体砸向售货机的橱窗,几番操作后,二人将破损橱窗中的现金红包取出,与小伙伴们扬长而去。
店主刘先生发现无人售货机玻璃碎裂且部分物品丢失,立即查看监控并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此事为小学生小明、小刚所为,由于二人未满14周岁,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民警要求二人的监护人对孩子加强教育,并告知刘先生所受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因小明、小刚的父母拒绝赔偿,刘先生将小明、小刚及其二人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80元。
【法院审理】
庭审时,只有小明的父亲参加了庭审,小刚的父亲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小明的父亲辩称,当时在场涉案的一共有六个孩子,不应当只由小明、小刚两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接处警登记表和现场监控视频,案发时确为小明、小刚砸坏售货机;虽然事发时还有其他4名人员在现场围观,但并未参与砸机器过程,无证据证明现场其他人员实施或帮助实施了侵权行为。小明、小刚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明、小刚未满14周岁,系限制行为民事能力人,需由二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刘先生提供的维修报告,以及实际存在的经营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明、小刚及其二人父母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8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两位孩子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通过法律的方式告诉父母如何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引导家长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理念教育孩子。希望家长都能明确自己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既要照顾、保护未成年孩子,也要对其合理管教,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从小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中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