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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丢了自行车 饭店有保管附随义务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7月12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7-13 09:10:56


    [法官简介]:黄淑华,荥阳法院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经营的阳光快餐店就餐,朱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外。进店后,朱某对营业人员说:"我的自行车在店外面,请照看一下。"营业员说,"我很忙,怕看不过来啊。这样,我给你一把锁,你把车子锁牢一些吧。"因为吃过饭要赶着上班,朱某就没再多想,将自行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加锁之后,就进饭店吃饭去了。可是,当朱某吃完饭出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朱某急得不得了,赶紧找到店老板许某,要求赔偿自己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而许某却认为,"我只管经营饭店,并没有看车的义务。你的车丢了,我的车锁也丢了,我不让你赔车锁就算不错了。"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执。无奈的朱某最后只好诉至法院。

肖月:快餐店老板许某应不应该承担朱某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黄淑华:

    许某负有保管朱某自行车的附随义务。

    朱某的真实目的是去快餐店用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辆自行车,许某则通过向朱某提供恰当、周到的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基于此,许某与朱某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朱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许某支付用餐价款,许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朱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务。而许某在收款后,开具正规发票则应视为从给付任务。所谓付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管、保护义务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随身携带财产不受损失的附随义务。同时,《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不管主观过错程度如何,只要当事人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依前述分析,可以肯定许某负有保管朱某自行车的附随义务,虽然这种保管是无偿的。在自行车非因不可抗力丢失的情况下,不管许某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朱某自行车损失的违约责任。

    有人认为,朱某没有将自行车停放在许某的营业场所内,许某不应承担丢车责任,这是不正确的。快餐店门外是否是营业场地应结合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以其权属性质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去快餐店就餐,习惯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口不远的地方,而经营者也认可了这种停放办法。因此,快餐店门外近距离范围内应当视为经营者营业场所的拓展和延伸,经营者不能以此范围属公共场所而推卸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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