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全国第12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充分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郑州法院开展了“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6月15日,郑州中院组织干警前往文博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普法宣传活动。
6月15日,郑州高新区法院携手辖区内的多家单位,共同开展了以“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6月14日,巩义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巩义市人民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中,通过展版展示、发放宣传页、解答群众法律问题等方式,就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行为手段、社会危害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宣传,向过往群众详细介绍了非法集资的定义、类型、特征及识别方法,并讲解非法集资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引导大家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
下一步,郑州法院将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的理念深入人心,筑牢防范非法集资防线,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承担。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或者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那么
我们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