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性格内向、老实的初中女生,在班里经常受到坐在其旁边的一名男同学的欺负和打骂,无奈,该女生找同学调换了座位,但其仍无法逃脱被欺负的厄运。案发前两天,这名男生又一次无故殴打了该女生;次日,又故意找茬朝女生身上吐唾沫,还把她的书包放在地上踩,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该女生决定教训一下这位男生。于是,女生买了一包小食品,倒入鼠药,然后把小食品放在男生的课桌内。结果,悲剧发生了,班里的五名同学因食用了这种掺入鼠药的小食品而先后中毒,而这名女生也因投放危险物质被依法逮捕。
2004年7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蒙丽(化名)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天,法院受理了此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蒙丽因在其学校郑州市第52中常受到其同学李绅(化名)欺负,意图报复,遂到学校门口的“中华帐表文具店”购买了一袋“酸乌梅”带回家中。午饭后,该被告人将家中存放的白色鼠药粉末(经鉴定含有毒鼠强成分)加入“酸乌梅”袋中。14时许,蒙丽来到学校,趁人不备,将该包“酸乌梅”放入李绅的课桌斗内。当天下午,李绅未到校上课。6月3日8时许,李绅及其他四位同学发现该包“酸乌梅”后食用,造成五人中毒。经医院抢救,五人全部脱离生命危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蒙丽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已由刑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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