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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的生效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4-06-12 12:28:51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抗诉未提起上诉、抗诉的,或者在上诉、抗诉期内撤回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将执行依据及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罪犯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按期报到将受到警告、强制拘留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被判处禁止令的罪犯,在禁止令限定的期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成年罪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罚金的缴纳罚金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在执行罚金刑时应当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没收财产的执行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终审人民法院或其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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