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原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村委会会计兼保管员刘进德因挪用公款88万多元,一审被管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30日至2003年9月,刘进德在担任圃田乡圃田村村委会会计兼保管期间,协助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人民政府管理该村京珠高速公路及郑汴路拓宽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支现金等手段,擅自将所管理京珠高速公路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15533546.88元、郑汴路(国道220线)拓宽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1658887元中的386194.98元挪归个人使用,其中将180000元左右用于个人承包公司支付民工工资等费用,于2003年7月1日将其中20000元左右用于为其子购车,于2003年9月将其中10000元借给其朋友张某某,其余款项用于个人花费等。案发后刘进德于2003年12月30日归还圃田村村民委员会230000元。2004年1月14日,刘进德退到检察机关140000元。另外刘进德在协助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人民政府管理本村京珠高速公路及郑汴路拓宽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期间,还于2002年5月8日,擅自将其中500000元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现金支票形式借给其同学王某某进行营利活动使用。2002年7月初,王某某将500000元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进德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进行营利活动及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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