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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图谋报复 实施爆炸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7-12 15:12:05


    因琐事和村干部闹矛盾,竟泄私愤实施爆炸。2004年7月8日,被告人李欣芳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正安经济损失6800元。

    被告人李欣芳因宅基地、承包村机井房、吃水等问题与村委会主任李正安发生过矛盾,心里产生了报复的念头。2004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李欣芳遂携带爆炸物到李正安家大门外,将其引爆,致李正安家大门及部分房屋墙体被炸坏,周围三家邻居门窗玻璃被震烂十余块。后经巩义市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李正安大门、房屋损坏程度为局部重创、整体轻微损坏,其损坏价值为6000元,另鉴定费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欣芳为泄私愤,采用爆炸的方法,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且其认罪态度不好,也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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