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2日,中原区法院须水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雪甫赔偿原告黄付梅各种经济损失2115.82元。
原、被告本是一对夫妻,因家庭琐事离婚。2004年2月22日原、被告在荥阳市金渤磨料厂又一次相见,这此相见却使原告遍体鳞伤。原来,原告去荥阳市金渤磨料厂去办事,碰到了前夫胡雪甫,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说话还不到两句,被告便拿起棍就向原告身上乱打一通,致使原告头部受伤住院,为此被告被派出所拘留。原告在向被告索要医药费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中原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便使用暴力用木棍将原告打成轻微伤,被告的行为极其错误的,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被告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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