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原区法院须水法庭审结一起残疾人冀要峰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载客挣钱致使承车人张更申受伤索赔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冀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更申各项经济损失6249.5元。
冀要峰现居住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本身患有下肢残疾,自家有一辆“豪杰”牌机动三轮车,为了挣钱用该三轮车载客。2004年3月23日早晨,张更申在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与秦岭路交叉口处以6元的价格乘坐冀要峰的三轮车到西环路口,该车行驶至电厂路中铝集团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门口时,与他人所开的机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张更申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门市部调查,冀要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张更申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21.8元,为了赔偿问题张更申与冀要峰协商未果,张更申将冀要峰起诉到中原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但考虑被告系肢体残疾人,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赔偿期限可适当放宽,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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