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饮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5 08:49:21
气温逐渐攀升,夏日街头与朋友小酌一杯🍻不仅可以降温解暑,也能增进情谊活跃氛围,但其中一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桌的你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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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N某组织S某及另外二人聚餐,聚餐期间N某与另外二人均饮酒。聚餐结束之后,另外二人叫代驾各自回家,未饮酒的S某驾驶N某的车辆与N某一起离开。行车记录仪显示,途中S某从驾驶座下车,将车辆交N某驾驶,N某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将车停在路边。几分钟后,S某下车,N某独自驾车离去。约7分钟后,N某驾驶车辆在高架下桥口处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14天后,N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N某的家属认为,S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劝阻、护送N某回家等相互扶助的义务,放任其酒后开车离开,对其死亡结果有一定的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S某承担赔偿责任。S某辩称,其与N某在法律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况且N某是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某组织聚餐,共同饮酒本属正常的情谊交往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饮酒导致饮酒人置于危险状态,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带给共饮者后续的附随义务,即同饮人之间应当互相照顾,履行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S某明知N某饮酒,仍放任其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应对N某的死亡负相应的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大小,酌定S某对N某的死亡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S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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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其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饮酒者或同饮行为已影响饮酒人对事物的判断力、精神的注意力及身体的协调性,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同饮人之间就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相互照顾,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履行护送义务。对共饮人的扶助义务是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的,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四人聚餐三人共同饮酒的行为,导致四人之间产生相互照顾并劝阻酒驾的注意义务,由未饮酒的S某驾车送N某回家,另外二人自行叫代驾离开,此时另外二人的对N某扶助义务已适当履行。S某的扶助义务应当包含安全护送N某并交由其家属照顾,但却放任其酒驾,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饮酒者自身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最高的注意义务,要量力而行适量饮酒;饮酒要摒弃劝酒、斗酒行为,同饮人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同饮人之间要相互照顾,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自贸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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