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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酒后抢劫 被判刑悔之已晚

  发布时间:2004-07-12 11:05:09


    7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初中生抢劫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景某、李某因与另一名学生合伙抢劫一司机现金20元,被法院以抢劫罪,各判处被告人景某、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景某、李某均系该市某镇初中学生。。2002年12月20日晚10时许,二人与另一名学生张某(已判刑)在一块喝完一瓶白酒后,仍然感到不过瘾,三人经过简短商议,遂决定抢钱买酒。之后,他们来到本市卢店镇景店村一公路上,强行拦住一过往货车,并以要钱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抢走司机李某现金20元。案发后,案犯之一的张某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刑。今年5月4日,另两名案犯景某与李某深感罪责难逃,便主动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李某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景某、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景某、李某有期徒刑各二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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