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染上了毒瘾,为了缓解因吸食毒品造成的经济压力 ,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当其正在吸食毒品被抓获时,从其住处当场收缴了大量毒品,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开庭时,引起了控辩双方很大的争议。2004年4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钢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年7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40岁的郭钢强是河南省郑州市人。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郭钢强整日无所事事,渐渐染上了毒瘾,最终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2003年11月15日下午,郭钢强与吸毒人员宋志国电话联系后,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郑州晚报社旧址大门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宋志国毒品1包。11月16日晚,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桐淮小区郭钢强的住处,将正在吸食毒品的郭钢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3包。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其中两包毒品中检出有海洛因成分,重量分别为6.96克、32.87克。
庭审中,被告人郭钢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代购毒品,没有赢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钢强非法进行贩卖毒品的活动,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被告人以贩养吸,对于查获的全部毒品(即39.83克)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但在量刑时对其个人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郭钢强的行为是否获利,不影响贩毒行为的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3款、第53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钢强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钢强在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且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故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2004年7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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