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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在自媒体上“吐槽”商家服务,构成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04-19 08:30:47












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社交软件被广泛应用,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软件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新闻发言人”,然而,稍有不当便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情

小李是一名坐拥近600万粉丝的网络红人,与某家居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该公司对房屋进行基础装修。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期间,小李在自己的朋友圈、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社交账号上发布“装修烂尾、躺平摆烂、避雷某公司装修”等多篇文章,并在装修房子小区悬挂白条幅。

该装修公司认为,小李是一名坐拥近600万粉丝的网络红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在自己社交账号发布的文章被多人浏览及转发,因该公司的总公司为上市公司,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名誉,造成了客户流失的严重损失,双方因此成讼。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裴晓曼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对他们进行耐心调解、释法明理,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同意删除相关作品,并将澄清视频置顶在自己社交账号三天,该家居装饰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当下,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名誉价值”,名誉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更是企业参与竞争和开拓市场的动力。就本案而言,小李作为拥有大量关注和粉丝的网络红人,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很容易引发舆论关注,应当避免借助本身的影响力以不实或过激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法官提醒

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名誉。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发表意见本无可厚非,但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中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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