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预查废证明” 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4-07 09:54:53
“如果能证明债务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内部处理债务也更快捷,没有必要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空转程序,能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
某消费金融公司于4月1日向郑州自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审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已在其他法院有终本案件,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当日,郑州自贸区法院向某消费金融公司出具首份《预查废证明》,载明“赵某已因他案债务被强制执行,且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以(xx)豫xx执xx号裁定终本”等内容,并随附终本裁定等材料。截至目前,郑州自贸区法院共计出具3份《预查废证明》。
“你好,我是邮储银行代理人,张某信用卡逾期,我们前来起诉。”
4月2日,立案庭工作人员接到起诉状后,审查发现,张某存在关联执行案件,并且关联案件经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天,金水法院即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载明:被告张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经执行,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于某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证明。该证明同时注明“本证明限金融机构使用”。
“有了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回去进行核销处理就方便多了!”邮储银行代理人表示。
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信用卡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
适用类型👉 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执行等程序,拿着法院出具的终结或者终止裁定后,才可申请债务核销。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
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预查废”制度的引入,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回应了金融企业的诉讼需求。
来源:自贸法院、金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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