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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调表车”,该咋办?

发布时间:2024-04-02 08: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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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李某从某二手车经营部购买一辆宝马牌二手车,总价20.8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还对案涉车辆的车况进行了约定: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公里数实表。合同签订前,某二手车经营部向李某出示了第三方车辆检测报告,但未涉及行驶里程检测。

李某在使用车辆几个月后到4S店保养时,发现该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4.5万公里,与购车时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相差8万多公里。李某认为所购车辆与某二手车经营部曾承诺的车况不符,遂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协商未成。随后,李某一纸诉状将某二手车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自己退还车辆,某二手车经营部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对此,某二手车经营部辩称,案涉车辆是经过第三方检测后在该公司寄卖的,实际车主和收款人是第三人王某。车辆公里数的情况该公司不知情,且该车的里程数被改动也不是该公司所为,故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王某则表示,案涉车辆为朋友抵债得来,自己对车辆的情况并不了解,卖车时自己也没有参与,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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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被告某二手车经营部售卖车辆时隐瞒车辆真实里程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行驶里程被修改发生在被告代售该车辆期间,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交易时车辆里程表已经调整过,故不能推定被告主观上存在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的故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但鉴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公司,对外经营销售二手车辆,应保证车辆质量与价格匹配,对销售车辆进行专业严格检测,本案中被告在未查出涉案车辆真实状况的情况下就向李某承诺涉案车辆公里数实表,虽不构成故意欺诈,但存在重大过失,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李某已经使用涉案车辆情况及某二手车经营部过错程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某二手车经营部赔偿李某购车价款 30%的违约金即 62400 元。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二手车经营部赔偿李某损失6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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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二手车消费具有交易金额大、消费者利益关切度高等特点。然而受当前二手车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影响,二手车交易相较新车交易更为复杂,从业门槛低、部分车辆交易不规范,加之二手车往往“一车一况一价”,汽车的车龄长短、实际里程、有无重大维修记录等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消费者对车辆专业知识及相关信息缺乏了解,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得到侵害。因此,在这种大额的动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更应履行各自的审慎义务。

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决定购买二手车时要做到“三看”:看消费平台、看汽车品质、看服务承诺。对于购车所付的各项费用,要留存消费凭证。对于车辆品质等购买车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可要求汽车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并将承诺记载于合同条款中。当遭遇欺诈等情形时,消费者要注意保存、搜集相关证据,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妥善维权。

对于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则应诚信合规经营,依法履行对二手车质量、瑕疵的基本审查和注意义务,并全面、真实、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二手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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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来源:惠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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