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豫01破89号之二
本院根据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申请已作出(2022)豫01破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本案中,管理人已将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结束。管理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应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遗留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裁定终结郑州新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