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王俊伟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结果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俊伟系该市告城镇王村农民。1996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继续走向犯罪道路。1997年11月14日晚,王俊伟伙同王俊峰、王志斌、王涛俊(三人已判刑)等人,驾乘借来的拖拉机,来到本市中岳办事处封神宫附近的沥清拌合厂院内,趁该厂值班人员熟睡之机,盗走开封产18匹柴油机一台,价值2850元。事后,王俊伟畏罪潜逃,直到今年处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俊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并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撤消对被告人王俊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俊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相加总合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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