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深入现场勘验,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发布时间:2024-01-26 10:01:50
法庭上,证据能“说话”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句“谁主张,谁举证”
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如何才能实现
“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
解决问题的答案可能在“路上”
必要时“走出去”
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方可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
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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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8年5月8日,王某与荆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荆某包工包料为王某建造房屋一所,荆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收秋前将房屋建成交给王某。协议还约定了计算单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建房款初步预算总额等内容。房屋建成后荆某交付王某使用,王某支付建房款80,000元,另荆某认可王某为建造房屋提供价值2,000元的地基砖,但双方未就荆某计算的建房实际总价款为114,717元达成一致意见,且因房屋存在墙面裂缝、屋顶漏雨等质量瑕疵问题,荆某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王某拒绝支付剩余建房款。因双方协商不成,遂荆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建房款34,717元及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荆某已将房屋建造完毕并交付予王某,其要求定做人王某支付剩余建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荆某根据房屋建造面积计算建房款为114717元,王某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荆某主张的建房款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又申请再审,并提交河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的《王某房屋建筑面积核算意见书》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建造房屋总价款114,717元是错误的。因王某未在一、二审期间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河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的《王某房屋建筑面积核算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且荆某亦不认可,故对其申请理由未予采信,并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王某仍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省检察院以检察机关现场勘验结果与荆某计算的房屋面积不一致为由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因检察机关在勘验过程中未通知荆某到场,也未制作勘验笔录,且检察机关两次勘验结果也有出入。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再审过程中,赵自伟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并邀请当地村干部进行见证。现场勘验过程中制作了相应的勘验笔录及平面图,各方人员均签字确认。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终于圆满落下帷幕。
作为一名法官,不应当只会“坐堂问案”,一判了之,更要学会“下堂调查”,还原真相,确保司法公正,解“法结”更解“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才是我们法官真正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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