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案件上升的原因
近三年来,我院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居高不下,曾逐年上升趋势。大量的申诉、再审案件给法院的申诉复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审判人员未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或不注意规范自身言谈举止,致使一方当事人怀疑偏袒对方,特别是在开庭审理时,往往是只有审判长一人审理案件,而在判决时却是合议庭署名。
2、个别审判人员执法不严 、办关系案、人情案,导致被告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引起申诉上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施行后,审判人员一味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对涉及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证据不积极调取、不认真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认真审查,既不采信也不否定;不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偏听偏信,草率下判。
4、裁决文书质量不高,格式化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存在叙述事实不清、说理不透彻,甚至出现错、漏字等文书差错问题,使一些当事人抓住裁判文书中存在的瑕疵,到处申诉上访。
5、审判人员态度生硬,未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缺少人文关怀,使当事人觉得冤屈。
6、有些案件当事人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恶意申诉,故意拖延时间。
二、解决的措施及对策
1、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案件质量是衡量法院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也是提升法官良好素质、铸造法院整体形象的基本要求。要减少当事人申诉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 (1)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大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推行合议庭负责制,提高当庭宣判率,尤其是推广独任审判,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尽可能多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要充分发挥支付令的作用,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2)审判人员要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对审理的每一件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监督,切实加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3)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坚决杜绝错别字及漏字、掉字的现象,避免授人以柄,让申诉人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失误申诉上访,出现此类问题虽对案件实质影响不大,但对外影响较坏。(4)加强庭前调解,重视案件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如对案件事实争执不大,意见无明显分歧的,审判人员要多做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但应避免久拖不决,同时调解案件一定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5)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严格依程序办案。
2、对申诉(再审)案件中的"新证据"应严格把关审查。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时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对确属于新证据,有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要防止一个案件反复申诉,反复复查,使法院的复查工作陷入被动的重复劳动之中,也使当事人不断申诉,变成上访老户。
3、建立切实可行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办理申诉复查案件。信访接待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的"窗口",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有热心、诚心、耐心、细心。"信访无小事",要重视初信初访,建立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及时调卷复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迅速立案再审,尽量避免积压。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在驳回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于及个别确实无理而长期申诉、缠诉经做工作仍不息诉,甚至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当事人,必要时应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对于及少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诉人,其申诉案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要尽力做案外协调工作,尽可能地找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必要时还可请有关领导出面协助做工作。
4、坚持和完善院长、庭长预约接待日制度。实行院长、庭长预约接待来访当事人的工作制度,便于院长、庭长了解掌握全院及本庭的审判工作情况,进一步了解申诉人上访案件的情况。增加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情感联系,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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