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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茅台快递途中受损,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4-01-24 16:24:17


5箱价值近10万元的茅台酒

从河南郑州快递运输到广东珠海途中

发生破损

快递公司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我们一起看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运输合同纠纷

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秦某在郑州经营一家酒行。2022年8月,秦某在某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向远在珠海的客户邮寄5箱原箱茅台酒,运费225元,包装服务费30元,保费80元,保价金额1万元,付款方式为寄付现结。在快递运输过程中,5箱原箱茅台酒发生部分破损,收货方拒收商品。因快递公司拒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秦某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诉至金水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双方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已约定了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且快递公司以红色加粗字体提示了秦某托寄物在发生损坏时的赔付标准,该条款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快递公司支付秦某商品损失4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并对货物进行了保价,双方之间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快递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对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进行约定,应该按照约定进行赔偿的意见,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充分的说明和告知。本案中,快递公司虽以红色加粗字体提示原告托寄物在发生损坏时的赔付标准,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运单内容、保价与否将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对托运人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来源:金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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