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74号之一
2023年8月14日,本院根据常卫东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政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政通公司经营场所已关闭停业,管理人与法定代表人任德森对政通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进行了交接,任德森称公司经营仅几个月没有财务账簿;经管理人调查,政通公司仅有银行存款5.31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知识产权;有2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共计1847614.5元;政通公司注册资本未出资到位,债权人不同意垫付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管理人称已垫付破产费用947元,政通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政通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政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政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裁定宣告政通公司破产并终结政通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