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敏:用解决问题的心去办案 发布时间:2024-01-17 08:55:10
“李法官,刚打您办公室电话没人接,想着您肯定在法庭,我的这个案子让您费心了,现在案件结了我的烦心事也了了……” 1月11日下午,在郑州中院第23法庭,当事人黄某将一面写着“尽职尽责查真相,公正执法恤民情”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李晓敏手中,以表感激之情。
2017年4月,黄某与娄某签订了《地下车位转让协议》,黄某(出让人)向娄某(受让方)转让地下车位一组,总价为人民币 450000 元。并约定由黄某负责拆除钢架及设备,恢复平面车位,拆除费用由黄某承担,拆除设备由黄某处理。
协议签订后,黄某未进行钢架拆除,直接将车位交付给娄某,娄某支付39.8万元,优惠 2000 元后,剩余 5 万元至今未付。后黄某将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娄某向黄某支付剩余车位款 50000 元及利息。黄某申请强制执行,因娄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最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9月,娄某向法院起诉黄某,要求黄某支付未按时恢复平面车位而给娄某造成的损失 121500 元及支付车位拆除改造费用 72000 元。称因黄某迟迟未对案涉车位进行拆除改造,恢复平面车位,导致娄某长时间无法使用案涉车位,造成重大损失。娄某无奈自行委托他人对案涉车位进行了拆除改造。黄某亦提起反诉,要求娄某退还拆除的机械停车位设备价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向娄某支付车位拆除改造费用 35000 元并赔偿损失 5000 元;娄某向黄某退还设备费 7000 元。后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因一个车位转让,产生了两个诉讼案件和一个执行案件。让双方矛盾加剧,增加诉累。了解案情后,李晓敏感到该案并不复杂,如果以判决结案,无法实质性化解纠纷,且执行案件可能得不到妥善处置。因为黄某明确表示娄某采取手段导致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他也要采取同样的方法让娄某也执行不到他的财产。如果该案处理不好会再产生一个执行案件,并且还有可能执行不到位。如果黄某履行了判决,但娄某不履行,那对黄某不公平,极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导向,会采取措施逃避执行。
于是,为实现定纷止争,尽快化解涉案矛盾纠纷,李晓敏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黄某和娄某进行沟通交流,围绕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同时从二人年龄相仿且在同一小区,尤其是被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的后果以及公民应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等方面,明知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李晓敏法官的不懈努力,二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娄某于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向黄某支付 22000 元(该款项系另案执行案件标的与本案标的一并调解并抵扣后所确定金额);黄某收到款项后五日内就另案执行案件向执行法院递交履行完毕结案申请。
至此,两起民事案件一起执行案件均得到了妥善处置,案结事了。
通过本案的调解,我更深刻的认识到法官的荣耀并非一定要办理大案要案,而是在每一起普通的案件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他们的问题,因为当事人到法院来不是为了感受司法流程,而是解决问题后重新回到他们平凡而幸福的日常生活。带着用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心去办案,这是我作为法官最朴素的办案理念。2023年已经过去,成绩只是数字,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不断总结提升,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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