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破3号之三
2022年3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省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12月25日,永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永泰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基本结束,但仍需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事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永泰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永泰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