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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 |李晓莉:“铲屎官”的心头事

发布时间:2023-11-25 16: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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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很多家庭都将宠物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主人外出,如何保证宠物寄养期间的安全,成为了不少“铲屎官”的心头事。如若寄养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又该怎样划分?

“法官,我的猫已经陪伴我两年了,我们特别亲,只因为被寄养两个月,猫咪就离我而去,我实在接受不了,法官,你一定要替我做主啊!与当事人小陈刚见面,她就哭着对我说。

2020年4月17日,小陈1700元价格购买一只宠物猫,20232,小陈因上学无法照顾宠物猫,决定将宠物猫寄养三个月。陈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到了有寄养业务的周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寄养方式和寄养时间,寄养方式为单寄养、时间为三个月、寄养价格为1600元。

2023216日,周某接走宠物猫,小陈周某支付寄养费800元寄养期间,小陈一直通过微信聊天、微信视频等方式跟周某了解宠物猫的寄养情况2023423日陈某接回宠物猫支付寄养费200元当天晚上陈某微信告知周某宠物猫精神不佳出现异常情况,2023426日,宠物猫死亡。

小陈就宠物猫的死亡向周某索赔12000元,其中包含宠物猫购买价格3000元、饲养宠物猫的成本7000元、寄养费1000元、以及宠物猫丧葬和尸体处理费1000元双方一直商议未果,小陈将周诉至新郑法院

案件开庭后,周某与小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均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庭审一度陷入僵局。我通过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意见了解到,该案件中,小陈将宠物猫寄养在周某处,周某为其提供有偿寄养服务,双方对寄养方式、寄养的时间、价格,通过微信达成了约定,形成了事实上的民事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小陈讲述,涉案宠物猫在被送到周某处寄养无异常状况。小周则表示,寄养过程中,小陈一直与自己保持联系,期间未对宠物猫的健康状况提出任何问题。我又考虑到周某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保管人应尽必要的妥善照看、确保宠物安全的保管义务宠物猫的死亡发生在周某提供寄养服务的期限内,不能排除是因看护不当才导致宠物死亡。而也不能举证证实宠物猫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与自己无关。综合以上多种因素,我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有了头绪,我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站在不同的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我对小陈让他们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矛盾焦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平息怒火,互相谅解,捂手言和。周某自愿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共计3700元。

随着宠物的兴起,与宠物相关的服务也开始不断发展,在这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在这里我提醒大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宠物寄养进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被告提供的是有偿保管服务,又无证据证明其与宠物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郑法院 李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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