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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丨陈俊楠:彩礼?借款?抽丝剥茧,让事实“说话”!

发布时间:2023-12-21 1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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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很清楚,15万元就是借款,我有银行转账证明!法官,你一定要判他们还钱!”

“怎么可能是借款!明明是当年男方家里给我女儿的彩礼钱!简直血口喷人!”

各执一词的双方就是我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本以为案情简单,没想到双方对于款项的性质争议很大,究竟被告的说辞是“狡辩”,还是另有真相,就需要我们拨开迷雾、抽丝剥茧。

在诉状中,原告张先生陈述,2019年6月24日,被告余某以女儿小美出嫁需购买嫁妆为由向自己借款15万元,后来,自己曾数次要求余某还款,均遭到拒绝,无奈才诉至法院。为此,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向余某转账1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单看原告的诉状,借贷过程比较简单。

但当我看到被告的身份信息后,产生了疑问:大额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戚或关系较好的朋友之间,原告在郑州,被告远在宁夏,相隔甚远,若非亲朋好友,被告为什么找原告借钱?而被告余某的反应更让我心存疑惑。书记员在通知余某应诉时,他甚至没有想起来张先生是谁。反复回忆后,余某才想起自己与张先生的关系,但表示从来没有向张先生借过钱。

带着疑问,我进一步了解案情。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的女儿小美经人介绍与原告的侄子小帅相亲认识后,决定结婚,双方商定彩礼15万元。2019年6月24日两人登记结婚。2022年3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15万元是彩礼,不是借款。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庭前调解没有效果,法官助理安排了开庭。考虑到被告远在宁夏,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双方同意,我组织双方通过网络视频方式进行了开庭。

“我们两家本是姻亲关系,那笔15万元的转账是小帅家给的彩礼,当时是通过原告的账户转给我的,绝对不是借款。现在两个孩子闹掰了、离婚了,原告就翻脸不认人,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把彩礼要回去!”法庭上,被告余某用不太标准的普通话,努力讲述着两家人之间的纠葛。原告代理人对此完全不予认可,但由于原告本人没有出庭,一些细节问题无法核实清楚。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通知原告本人在第二次开庭时必须到庭。

第二次庭审如期而至,原告本人按要求到庭参加庭审。通过法庭调查双方确认,原告陪侄子小帅去宁夏送彩礼,2019年6月24日,原、被告第一次见面,此前彼此没有任何联系。当天上午,小帅和小美进行婚检,下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5万元。但1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彩礼、15万元之外男方有没有再给女方彩礼,双方说法不一。为此,我首先针对彩礼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询问,原告坚持说“彩礼是另外给的现金,跟这15万元转账没有关系”,但并没有提交任何男方给付彩礼的证据。其次,我还重点询问了原告所述的“曾数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还款”的细节,被告称原告从未催要过借款,双方也没有借贷的合意。原告坚持说“都是打电话催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甚至连通话记录也未提供。

庭审最后,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我又征求了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虽然我不知道原告出于什么原因坚持不同意调解,但我能感觉到他言辞闪烁,言语中早已没有了初到法院时的底气。

庭审结束后,我结合两次庭审情况认真分析了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为证明该15万元系彩礼而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此基础上,我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案件生效的那一天,我的心里有些异样的情绪衍生出来。法院判案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作为法官,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双方证据都不太充分、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分配举证责任、系统分析比对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再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者市场交易习惯等理性作出判断。证据不难判断,难判断的是人心。像这个案件中,彩礼本是促成婚姻的纽带,最终却成为引发新的矛盾的诱因,其中的缘由,可能只有原、被告双方心里清楚。诉讼活动本是公民维权意识增强及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希望所有的当事人都能以“诚”待人。于我而言,我将带着对法治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如既往弘扬“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为维护和谐稳定、诚实可信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中原法院 陈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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