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通过调解方式办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既为双方分清了继承份额,也帮助两位老人实现了探望外孙子女的心愿。看到两位老人脸上露出笑容,看到亲人彼此和解,我也从内心里为他们感到高兴。
2022年4月,年已古稀的老张(化名)老两口的女儿小张(化名)因病不幸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小张与丈夫刘某(化名)育有一女小刘(化名)。在两位老人饱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之时,女婿刘某不仅迟迟未将两位老人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交给二老,还拒绝二老探望外孙女。2023年8月,老张两口无奈之下,将女婿刘某、外孙女小刘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分割两套房产、一辆汽车、若干存款中属于女儿遗产部分,由被告支付原告遗产分割款106万余元,确认二原告对小刘享有探望权,每两周探望一次,被告刘某予以配合。与此同时,老两口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继承纠纷当事人一般都是亲人,我秉持着家事纠纷尽量调解解决的原则,联系双方详细了解案情及各自调解意愿。老两口向我诉说了自己的难处,女儿去世,老两口非常难过,外孙女是他们唯一的慰藉,就想多探望和照顾外孙女,希望能看着她健康成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求分割女儿多少遗产,只是考虑到以后,女婿可能会再组建家庭,担忧外孙女在将来成长的过程中受委屈,外孙女是女儿的唯一血脉,虽然自己年龄越来越大,只要力所能及的,也想给予她更好的。所以打官司也是为自己年幼的外孙女做长远打算,让外孙女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老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遗产分割方面也同意做出让步,希望能探望自己的外孙女,让老两口精神上能有所慰藉,也能代女儿给外孙女更多的关爱。了解原告意愿后,我立刻联系被告,然而出师不利,被告当事人不但没有出面,还委托律师出面表示不接受调解。
第一轮调解失败,我没有放弃,又翻阅案卷细细捋了捋案情,小张去世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小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焦点在于遗产范围认定和原告是否享有探望权。关于遗产分割,原告已明确表示不为多得财产,主要是为了外孙女做打算;于被告刘某而言,小刘也是刘某的亲生女儿,他或许能理解到二老也是在为小刘考虑的,关于财产还是有调解余地的;关于探望权,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父或母,而外祖父母能否实现探望,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且探望权的实现也需要被告刘某配合。这样看来,本案调解解决优于判决结案,我决定再联系双方,争取调解解决矛盾。
在与原告的沟通中,原告表示在遗产分割方面不会斤斤计较,对于案涉房产、车辆估值,愿意与被告协商,按照被告认定的价值计算,愿意放弃其中一套房产的继承份额给外孙女,最大的诉求还是希望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多探望自己的外孙女。我向刘某讲明两老人的态度,劝说刘某,双方因为小张成为亲人,也都是孩子非常亲近的人,坐下来有商有量地解决好继承纠纷,既能缓和彼此关系,也不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被告考虑后表示就遗产分割问题同意接受调解,但对于原告探望的要求还是坚决不答应,称双方已对簿公堂,关系恶化,不存在协商探望的条件,原告来探望女儿也会影响自己和女儿的生活。而原告则对探望权非常的坚持。
能不能实现探望、如何探望是接下来我调解工作的难点所在。我再次联系被告做工作,劝说被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但是两位老人已经失去了女儿,外孙女可以说是他们的精神支柱,不让探望着实有违人伦情理;况且孩子妈妈离开了,孩子需要更多的爱,外祖父母的探望,也是给孩子更多的爱和关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孩子而言,左右都是亲人,疏远任何一方亲情,孩子站在中间也会为难,希望被告为孩子着想再考虑考虑。听了我的劝说,被告想起往日夫妻情分,考虑到孩子也愿意与姥姥姥爷相处,过去姥姥姥爷也对孩子颇多照顾,便同意配合原告探望孩子,但是要求每月只能探望一次。被告松口同意探望,我赶忙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原告老两口,经与老两口沟通,两人也不再坚持,同意了每月探望一次,至此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
随后,在我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确认小张与被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并进行分割继承,其中,二原告与被告刘某均放弃一套房产继承权,由小刘单独继承,二原告其余应继承份额,由被告刘某分期支付二原告69万余元,并约定二原告每月探视小刘一次,探视前提前沟通。
近年来隔代近亲属要求探望(外)孙子女案件不断增多,虽然民法典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有相关案例。本案能够通过调解解决,既妥善化解了纠纷,实现了老人探望心愿,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此我也长舒了一口气。我再次感受到调解是办案的一大法宝,用好调解,既讲清法理也讲明情理,让对立的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逐步达成一致,妥善化解纠纷,为此付出再多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金水法院 田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