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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华等45人抢劫、盗窃、销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3-08-25 09:11:53


    近日,新密法院对赵建华等45名被告人抢劫、盗窃、销售赃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建华(男,24岁,汉族,小学毕业,四川安县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8月1日被逮捕)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抢劫、盗窃、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樊茂全(男,28岁,汉族,初中毕业,四川南部县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9月4日被逮捕)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明武(男,32岁,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6月20日被逮捕)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42名被告人中,有26人被单处罚金,1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7年不等。

该案45名被告人大部分为外地到新密打工人员,45人中,外地打工人员有34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均为文盲、小学或初中文化。

    新密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建华等45名被告人自1999年10月至2002年6月,以煤矿为主要犯罪目标,结伙或单独作案71起,其中抢劫3起,盗窃37起,销售赃物、收购赃物30起,故意伤害1起,受害者达78人,涉案金额达25万余元,作案范围遍布新密市各个乡镇及周边地区。

    该案是新密法院建院以来所受理的被告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的特大刑事案件,也是比较典型的以煤矿为犯罪目标的抢劫、盗窃、销售赃物、收购赃物案。此案的及时审理,对震慑犯罪、优化辖区矿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吴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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