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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到庭了吗?“到庭令”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3-11-30 16:51:35


“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长春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向案件当事人张某某和陈某发出一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这是今年以来王长春法官办理民间借贷案件发出的第75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我们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在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法庭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王长春法官介绍,该案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两名当事人本人均未到庭,仅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代理人对借款主要事实并不清楚,导致案件的部分关键事实未能查清。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为尽可能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长春在案件审查中,分别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开庭当日,上诉人张某某和被上诉人陈某本人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双方就有关借款事实和细节进行了质证举证。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本人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当事人本人不到庭,诉讼代理人又对相关事实和细节陈述不清,会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明,法官庭后需花费大量时间与当事人联系核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裁判准确性。

2023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对民事诉讼中需要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形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制作到庭令的文书样式,规范到庭令的使用,确保案件得到高效公正审理。

前不久,郑州中院民六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原告妻子称,被告丈夫韩某经常酒后对她进行家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起诉离婚。一审期间,被告韩某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和女方离婚,因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不再参与庭审。一审遂判决准予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无法查明未予分割。女方上诉后,为避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随之面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民六庭承办法官王冰依法向被上诉人韩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如果不到庭将采用原告提供的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法院《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很重视,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王冰认为,法院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也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僵局,维护司法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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