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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未收到传票......

发布时间:2023-11-24 14:28:52


近年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对于“打官司”抱有一种消极情绪或者负面心理拒绝签收法院快递或假装未收到传票拒不出庭应诉以为这样法院就无法裁判实际上,这样“躲”官司真的能“躲”掉吗?日前,惠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案情

赵某经营一家超市,因业务需要经常从祝某处采购大米、杂粮等货物。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赵某通过微信向祝某订购货物,均能按时支付货款。2020年7月9日,赵某从祝某处采购一批价值35000元的货物,此后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货款。祝某多次找赵某协商支付货款事宜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案件后,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赵某送达了传票及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然而开庭当天,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赵某支付祝某货款34654元及其利息。

法官说法

出庭应诉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若当事人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可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或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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