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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作案三次 猖狂窃贼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04-07-05 15:26:28


    自以为盗窃手段高明,参与的都是“老乡”,不会为外人所知,胆大妄为,24小时之内竟敢连续作案三次。但多行不义必自毙。2003年11月4日,由王工资、周运昌、王春亮三人组成的一个集盗窃、抢劫、销赃于一体的犯罪团伙终于走到了终点,由于其中的一个案犯落网,结果拔出萝卜带出泥,另外两名案犯也随后纷纷落网。

    现年27岁的王工资、39岁的周运昌和26岁的王春亮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农民。2003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工资、周运昌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郑州市管城区十里铺村一家手机店,周运昌驾车在外等候,王工资进入店内,以看手机为名,让店主周某将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递给他,后趁周某不注意之机,拿着手机窜出手机店,由周运昌驾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第二天,即2003年10月26日14时许,王工资、周运昌故伎重演,驾驶摩托车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上的一家手机店,周运昌驾车在外等候,王工资进入店内,以买充值卡为名转移售货员的注意力,乘机将放在柜台抽屉内的一部银色厦新AS十型手机(价值2100元)盗走,由周运昌驾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交由被告人王春亮以750元的价格卖掉。2003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工资、周运昌预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到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村南街一家手机店,周运昌驾车在外等候,王工资进入店内,称其购买充值卡,当店主陈某转身打开抽屉拿卡时,王工资则进入柜台内将陈某按倒在地,抢走充值卡8张(价值800元),由周运昌驾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后将充值卡交由被告人王春亮代为销售。2003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春亮因涉嫌盗窃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春亮带领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王工资、周运昌抓获。

    2004年7月4日中原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随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工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王工资还与周运昌一起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春亮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但他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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