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想胜诉,什么最重要?是搜集证据、了解流程,还是找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胜诉的重要因素。但除此之外,明确诉讼主体也是关键一环。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经崔某介绍,李某到某公司从事天然气瓶搬运工作。2022年10月23日,李某在装车过程中,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后李某将崔某以及他认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刘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崔某、刘某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8.8万余元。庭审中,刘某辩称其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后法院依职权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作为介绍原告工作的中间介绍人,并非接受劳务一方,双方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要求崔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某提交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工资的记录以及公司出具的证明,结合另案中该公司委托刘某作为公司员工身份代理公司诉讼案件,能够认定刘某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某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李某仍明确表示其不变更诉讼主体,不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李某要求崔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明确接受劳务一方的主体,进而进行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起诉的主体有误,就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来源:巩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