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王冰承办的“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入选2023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高留升系河南省新郑市某镇某村村民。1988年3月,高留升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高留升承包案涉荒山林场,承包期15年。该合同签订后,高留升开始在荒山上种植和管护林木。1995年1月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明确高留升承包荒山250亩,承包期内一切附属物归高留升所有,税金、育林金等费用由高留升承担,合同期限10年,到期后高留升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内如果村集体或国家需要,村集体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但一切附属物归高留升所有。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至2016年1月。
原国家林业局于2005年12月23日向“新郑市始祖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作出《关于准予设立始祖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设立河南始祖山国家森林公园,行政区域位于河南省新郑市,期限为长期。高留升原承包的荒山位于该森林公园范围内,被划入国家森林公园后,其中的林木仅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且审批程序严格,高留升无法就案涉林木再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其向新郑市政府等部门多次请求给予补偿,均无果,遂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新郑市政府则认为,山上林木仍归高留升所有,政府未实施征收行为,故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判
郑州中院一审认为: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补偿。本案中,原告高留升原承包的荒山被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虽然没有行政决定确定征收该荒山及荒山上的林木,但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对原告高留升行使林木所有权产生了管制,造成被管制一方的权益减损,这种减损即行政机关的管制造成了类似征收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采用处理征收造成的损失相类似的办法,对该管制行为产生的损害进行补偿。因此,原告高留升请求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应予支持。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原告的协商和沟通,早日解决涉案争议,协商不成的,应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明案涉荒山范围内是否有公益林以及对公益林的补偿如何与森林公园的补偿相衔接的问题,以更有利于原告的标准进行补偿。故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新郑市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