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65号之一
关于河南信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风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信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3年9月4日,经查信风餐饮公司无可供变价、分配的财产,管理人也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财务账簿与实物资产;截至2023年9月4日,债务人负债总额为26116.12元,系职工债权与欠付税费;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100元,由管理人垫付,系尽职调查交通费、文印邮寄费用等,债务人财产现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经管理人向债务人出资人杨利伟、蔡欣岑、高宇以书面催缴等形式追缴其未实缴的注册资本100万元,至今尚未缴纳该出资;本案也无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综上,管理人认为信风餐饮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总负债26116.12元,明显资不抵债且不具备清偿能力,亦不能清偿破产费用及全部债务,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请求宣告信风餐饮公司破产并终结信风餐饮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经询问信风餐饮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杨利伟,信风餐饮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司印章、账簿等资料在闭店时已被新租户清理。且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和催缴股东出资,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信风餐饮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公司股东至今未缴纳出资,且无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诉讼追缴的相关费用。根据管理人对信风餐饮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信风餐饮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信风餐饮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信风餐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信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信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