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50号之一
关于郑州典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郑州典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查,典固公司资产为1000元,负债221520.14元。管理人认为,典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破产财产也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提请宣告典固公司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经管理人调查,典固公司早已停止经营且账册等资料已丢失。且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和催缴股东出资,管理人仅接管到典固公司名下49元的存款及2个注册商标,除此之外未能接管到典固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且经管理人催缴公司股东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管理人对典固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典固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典固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典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典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典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