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45号之一
关于河南名人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名家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名人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查名人名家餐饮公司名下房屋在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程序中已作价706806元交付闫爱玲抵偿其债务,名下车辆已报废,报废金额3820元。管理人已经支出的费用和预计支出的费用共计4055元,已超过车辆变价费用。现因债务人名人名家餐饮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破产费用,故提请宣告名人名家餐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名人名家餐饮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名人名家餐饮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名人名家餐饮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名人名家餐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名人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名人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