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原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A公司先后签订了《授信协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共约定贷款金额4.5亿元,用于该公司某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2020年8月,被告B公司向原告出具《流动性支持函》,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承诺融资人未能及时足额清偿所欠债务本息,原告有权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2022年11月,被告C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A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3月,原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以被告A公司未按照还款计划及相关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3.7173亿余元,并要求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B公司和C公司申请对案涉文件中的相关印章印文的同一性进行鉴定。
鉴定事项:1、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第一项证据中《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C公司股东决定》加盖的“C公司”印章印文的同一性进行鉴定;2、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第三项证据中《流动性支持函》《B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函》上加盖的“B公司”印章印文的同一性进行鉴定。
一、报名条件
1.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备案且截止报名前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内状态正常。
2.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要求高质高效完成涉案文书鉴定工作;
3.能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自行承诺最短完成时限;
4.提供鉴定收费依据并自行承诺收费数额。
二、报名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下午18时止(逾期报名的不予接收)。
三、报名方式
本次选择专业机构采取线下报名。专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下载填写机构报名表,并将书面报名材料装订成册,密封后加盖骑缝章,于2023年9月27日下午18时前邮寄或送达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寄出或送达书面材料的均视为弃权,材料将不予接收。
报名材料中应包含下列内容:机构报名表;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文书鉴定人资质证书;近三年完成司法鉴定证明材料;本机构完成鉴定事项的优势、拟参与鉴定项目组的人员构成及资质能力;本案鉴定费用及鉴定期限承诺书。以上材料(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一式七份装订成册,加盖机构公章。
四、其它事项说明
专业机构曾经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向当事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业务,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院将根据报名情况,从机构综合实力、鉴定人专业能力、鉴定费用、鉴定周期等方面对报名机构进行评价,按评分排名选定鉴定机构。
被选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自行承诺高质高效完成鉴定,若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鉴定或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形,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 邮编450000
联系人:蒋艳春 0371-69520201
张向武 0371-69520206
河南省郑州市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专 业 机 构 报 名 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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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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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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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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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关资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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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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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近三年办理的较大标的额的司法鉴定案件或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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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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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所有文书鉴定人员的人数、专业、职称;2、拟组建鉴定项目组的鉴定人的人数、专业、职称及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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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机构获得荣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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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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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可优惠幅度或承诺收取鉴定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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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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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委托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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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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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需到北京、上海两地提取样本原件,请明示是否增加差旅费及明确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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