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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1 17:11:15


2023)豫01破51号之一

关于河南东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商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东日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对东日商贸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管理人未接管到东日商贸公司现金。通过总对总查控信息及管理人至银行调查,其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因东日商贸公司管理不善,财务档案资料去向不明。结合东日商贸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事实,管理人认为东日商贸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2023年7月27日,管理人以东日商贸公司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由,请求裁定终结东日商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穷尽调查手段未能与东日商贸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至今未能接管到东日商贸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东日商贸公司早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址营业,并且根据管理人对东日商贸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东日商贸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东日商贸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东日商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东日商贸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东日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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