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44号之一
关于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之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调查债务人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核实债务人名下账户存款余额为0元。管理人于2023年6月7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公告》,截至2023年7月20日,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现因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破产费用,请求宣告博之源公司破产并终结博之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与博之源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后,至今未能接管到博之源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经管理人调查博之源公司现已停止营业,并且根据管理人对博之源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博之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博之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博之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