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所大学任教,又是上下楼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但却因为楼上的孩子练钢琴,导致两家产生矛盾,关系日趋恶化,最终以钢琴声是否属噪声污染这一问题而对簿公堂。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省首例因练钢琴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以原告乐先生起诉被告梁女士家的琴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缺乏事实依据及相应的证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乐先生和梁女士均系郑州市某工学院教师,同住在本单位家属楼,分别是上、下楼邻居。梁女士家有一上小学三年级的女孩,在家学习钢琴,弹琴时间一般在周一至周五的1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9:00—11:00之间。乐先生认为梁女士家传出的琴声,穿透力强,遍布其家里的每个角落,致使孩子无法学习,家人无法正常休息和生活,并因此患上了钢琴恐惧症、神经衰弱、头痛、心跳过速等病。梁女士认为自家的孩子不是在正常的休息时间内弹琴,并没有影响到他人正常的休息和生活。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达一年之久。期间,乐先生、梁女士的单位及领导也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所在的系、教学区及学院工会和双方所在的居委会四方对此事也进行了调解,但是乐先生拒绝在已形成的调解书上签字,调解无效。后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梁女士家练琴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让其听不到琴声,并要求梁女士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法院勘验,被告梁女士在其房内钢琴室铺有地毯,在钢琴下放置减震台,并在弹琴时打开了消音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乐先生称因被告梁女士家弹钢琴影响其休息,使其家人患上神经衰弱、头痛等病症,却未举出相应证据,也未举出梁女士家的琴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相应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本案的被告梁女士家弹琴时,已在钢琴下垫上地毯,放置减震台,打开消音器尽量控制音量,并采取了将弹琴时间定为周一至周五的18:30—21:00,周末的9:00—11:00之间的有效措施。该段时间系非正常的学习、休息时间,不应给原告正常的生活造成影响,亦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被告的对门邻居及原告的对门邻居均证明被告家在弹琴时未对其正常的休息及生活造成影响,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有句俗话,叫“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相邻关系的重要性。从社会整体有序性的角度出发,处理好相邻关系已经成为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其实,处理好相邻关系并不难,关键在于从点滴坐起,多些理解,多些体谅,多为他人考虑,那么,每个人都会拥有一个宽松、和谐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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