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21号之一
2023年3月20日,本院根据王世杰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弘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弘诺公司已从租赁的注册地址搬离,不再经营,管理人无法联系上弘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和相关工作人员,未接管到弘诺公司财产、印章、营业执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已发布声明弘诺公司证照及印章作废的公告;经管理人调查,弘诺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余额1095.64元,已被法院冻结,弘诺公司无土地及房产,无车辆,无注册商标,亦未发现弘诺公司有对外投资;弘诺公司无欠税信息,无社保开户,无职工登记;已确认弘诺公司5户债权人无异议债权金额共计728032.06元,均为普通债权;弘诺公司股东苗佩东、马帅超二人均未缴纳出资,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债权人同意不再由管理人以诉讼方式追究弘诺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支出费用1310元,弘诺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管理人支出的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弘诺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弘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弘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9日裁定宣告郑州弘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弘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