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48号之一
关于河南商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合电子商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商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因无法联系到商合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财务人员,未能接管商合电子商务公司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财务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经管理人核实商合电子商务公司银行账户已于2022年1月20日销户,并且查明商合电子商务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截至2023年7月27日,管理人执行职务已垫付费用为2064元,商合电子商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商合电子商务公司破产并终结商合电子商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未能找到商合电子商务公司办公机构及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未能与商合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晓取得联系,无法查找到商合电子商务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未能接管到商合电子商务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并且根据管理人对商合电子商务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商合电子商务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商合电子商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商合电子商务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商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商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