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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31 09:17:40


 2023)豫01破38号之一

关于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海鸽鞋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无法与债务人及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至今未能接管到小海鸽鞋业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小海鸽鞋业公司早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址营业,管理人无法查找到实际经营地,截至2023年7月24日,管理人已实际垫付破产费用2780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财产数额为0元,且无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小海鸽鞋业公司破产并终结小海鸽鞋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管理人穷尽调查手段未能与小海鸽鞋业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至今未能接管到小海鸽鞋业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小海鸽鞋业公司早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址营业,并且根据管理人对小海鸽鞋业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小海鸽鞋业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小海鸽鞋业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小海鸽鞋业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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