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3年6月14日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信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卤肉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72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信于2023年7月21日前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卤肉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郭凤彩
办公电话:0371-69522158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