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隐形摄像机将嫖客嫖娼全过程进行录制,然后以录相带相威胁敲诈嫖客。7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分别以绑架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决处牛某、郭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决史某有期徒刑六年。
2003年3月,河南荥阳市牛某和卖淫女史某在新郑市洧水路租一住房预谋敲诈后,在房间布置了数码摄像机,由史某勾引新郑某单位高某、刘某、王某等数名男子与其嫖宿,并用摄像机将嫖客嫖娼全过程制成录像带,分别寄给高某、刘某王某等人,以揭发其嫖娼行为相威胁敲诈高某20000元,在企图敲诈刘某、王某等人时,因他们更换了手机号码无法联系而未得逞。11月22日,牛某伙同史某、郭某绑架一女孩时案后,在案发前,牛某和郭某还先后多次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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