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7号之一
2023年2月24日,本院根据刘春雷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升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升隆公司有关人员联系不上或不予配合,管理人未接管到升隆公司的证照、印章、账簿、重要文件等,管理人已通过报纸发布升隆公司《证照及印章作废声明》;升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房屋系租赁,店面已关闭,未发现有遗留体育设备;升隆公司未开设银行账户,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无商标、专利,无对外股权出资;升隆公司股东宋小亮9.5万元出资和耿飞强0.5万元出资均为认缴,原股东耿晓杰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给宋小亮、耿飞强,管理人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宋小亮、耿飞强、耿晓杰三人均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债权人申报和管理人调查、审查并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已确认升隆公司无异议职工债权金额84730.60元、普通债权金额81074.75元、劣后债权金额4153.71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共发生破产费用737.22元,均由管理人垫付,升隆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经管理人通知并和债权人沟通,债权人均不同意垫付费用由管理人提起追收股东未出资的诉讼,管理人已告知债权人相关权利。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升隆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升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升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6日裁定宣告郑州升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升隆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