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破37号之一
2023年4月14日,本院根据张新宇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河南福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豫01破37号决定书,指定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福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福澳公司已不再经营,无办公场所、设备,截至2023年6月9日,福澳公司资产总额为177200.48元,其中银行存款为0.48元,应收账款为177200元,应收账款即为福澳公司与河南豫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法院以穷尽执行手段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故在福澳公司现有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0.48元;并查明,经管理人确认的到期普通债权有8笔共计52719.59元,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认为福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福澳公司已无重整的可能性,债权人会议期间亦未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宣告河南福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福澳公司不再经营,办公场所及设备已不存在,福澳公司无重整可能性,并且根据管理人对福澳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福澳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裁定宣告河南福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