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因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被判败诉。
原告赵一博于1995年5月取得登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该证被他人借用。1997年12月17日,登封市房地产估价所经他人要求,在无原告委托手续下,违法制作了“赵一波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同年12月22日,在原告没有申请、委托、签写“房屋产权来源具结书、处理违约抵押房地产具结书”的情况下,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又应他人要求办理了产权人为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1998年2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用其土地使用证和违法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他人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审定。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找被告讨要土地证未果,诉于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在原告未提出申请、未填写产权来源具结书和处理抵押房地产具结书的情况下,违法办理了产权人为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产抵押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确认被告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判决,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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